为促进学校学术、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;全面推进学校的学术进步,不断提高科研和教育教学水平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性质
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机构。
第二条 原则和宗旨
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维护学校学术声誉,倡导学术自由,鼓励学术创新,全面推进学校的学术进步和科研水平的提高,实现学术、科研为办学服务的宗旨。
第三条 职责
1、制定学校科研工作规划;检查、督导学校科研工作规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。
2、制定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,指导和审议学校学术活动,审议学校论文。
3、评选学校科研奖励成果,向学校推荐参加上级学术和科研活动。
4、审议校级立项的科研项目,审批、发放研究课题。
5、向学校推荐各级学术和科研先进的参评个人和集体。
6、指导、编印出版学校内部交流资料。
第四条 学术委员任职基本条件
1、治学严谨,具有良好的师德和学术品德。
2、在某一学科有较高的造诣,有较强的研究能力。
3、坚持原则,顾全大局,为人正派,办事公道。
4、有副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(放宽到中级职称)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活动
1、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2人,委员6人。
2、学术委员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,经筹备组初审,校长办公会审定产生。学术委员每届任期3年,可以连任。
3、学术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,需要表决的会议,需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(含三分之二)出席,并需有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同意,表决结果方为有效。
4、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。如有重要学术议题,可视工作需要,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(或委托副主任委员)即时召集。
5、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教育研究室。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。
第六条 本条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